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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本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称“本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现货订单挂牌排期业务规则》以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基差与升贴水产品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场风险管理实行履约资金管理、结算准备金管理、价格涨跌限制、持货规模管理、大户报告制度、强制调期制度、强制减货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异常情况处理等制度。
第三条  为了控制风险,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进行风险控制。本市场可通过本市场网站或电子交易系统发布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告。
第四条  本市场、会员、客户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履约资金管理

第五条  本市场对现货自营会员与客户实行履约资金管理。履约资金最低要求为商品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具体标准见本市场上市商品要素表与本市场公告。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最低履约资金的标准:
(一)   新交易品种上市时;
(二)   临近到期交收日时;
(三)   持货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四)   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五)   商品出现同方向连续达到限制涨跌幅(额)时;
(六)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七)   本市场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八)   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针对以上情况,本市场有权对买卖双方或单方、订立或调期、部分现货自营会员或全部现货自营会员、部分客户或全部客户采取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和标准调整最低履约资金要求的措施。
第八条  如果由于价格变动或占用履约资金标准的提高,造成可用履约资金为负,客户与现货自营会员需要及时补足资金。如果因客户或现货自营会员没有及时补足资金而造成账户风险,本市场有权对其执行强制调期以降低风险。
 

第三章        结算准备金管理

第九条  本市场对结算会员实行结算准备金管理。结算准备金用于现货结算会员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交易结算与实物履约担保,本市场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市场风险情况制定与调整现货结算会员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准备金的标准:
(一)   新交易品种上市时;
(二)   临近到期交收日时;
(三)   持货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四)   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五)   商品出现同方向连续达到限制涨跌幅(额)时;
(六)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七)   本市场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八)   本市场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针对以上情况,本市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现货结算会员采取同比例或不同比例调整履约资金标准的措施。
第十二条     如果由于价格变动或最低结算准备金的提高,造成现货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本市场要求的最低标准时,现货结算会员需要及时补足资金。如果因结算会员没有及时补足资金而造成交易风险与经纪业务经营风险,本市场有权对其执行强制调期以及暂停经纪业务等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四章        价格涨跌限制

第十三条     本市场对产品成交价格最大涨跌幅(额)度实施阶梯限制,具体标准由各产品业务规则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其各阶梯限制涨跌幅(额)及限制时间:
(一)   商品出现同方向连续达到限制涨跌幅(额)时;
(二)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   本市场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   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本市场根据市场情形决定做出上述调整之前,可通过本市场网站或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第五章        持货规模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场实行持货规模管理,包括单笔交易限制与持货单数量限制。
第十七条     单笔交易限制是指会员或者客户每笔交易的最小规模与最大规模。
第十八条     持货单数量限制是指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商品持货单单边持货的最大数量与净持货最大数量的限制。
第十九条     本市场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的单笔交易限制与持货单数量限制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会员和客户达到持货单数量限制时,不得新开订立。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商品的持货量达到本市场对其规定的持货限制80%以上(含本数)或者本市场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本市场报告其资金情况、持货情况,客户应当通过会员报告。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货报告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和客户的持货达到本市场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本市场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本市场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二十三条        达到本市场报告界限的会员应当向本市场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商品代码、现有持货、持货占用资金、可动用资金、持货客户数量;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其持货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账号、持货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   本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达到本市场报告界限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客户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账号、商品代码、现有持货、持货占用资金、可动用资金、持货意向等;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   本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对达到本市场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本市场。会员应当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可以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章        强制调期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本市场实行强制调期制度。强制调期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本市场对其有关持货实行调期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市场有权对其持货实行强制调期:
(一)   风险覆盖率低于指定标准时;
本市场以“风险覆盖率”来衡量现货自营会员、客户的风险情形。风险覆盖率计算公式如下:
风险覆盖率=当前权益/占用履约资金×100%
1.             当客户风险覆盖率低于100%时,结算会员有权对该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持货执行强制调期,直至该客户风险覆盖率不低于100%;当客户风险覆盖率低于75%时,结算会员有权对该客户的全部持货执行强制调期;当客户风险覆盖率低于50%时,本市场对客户的全部持货执行强制调期;
2.             当自营会员风险覆盖率低于100%时,本市场有权对自营会员部分持货执行强制调期,直至该会员风险覆盖率不低于100%;当自营会员风险覆盖率低于50%时,本市场对自营会员的全部持货执行强制调期。
(二)   当现货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持续减少,达到或低于一定数值(若本市场对结算准备金标准进行调整,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并且现货结算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结算准备金的;
本市场以结算准备金余额来衡量现货结算会员的风险情形,当结算准备金余额达到或低于一定数值时(若本市场对结算准备金标准进行调整,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本市场有权通过系统通知等方式告知此现货结算会员存在被动调期风险,现货结算会员应及时补足结算准备金。
(三)   持货量超出其持货数量限制的;
(四)   因违规受到本市场强制调期处罚时;
(五)   根据本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制调期时;
(六)   本市场认定的其他应予强制调期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现货结算会员对其下属所有客户,所有现货经纪会员以及其现货经纪会员下属全体客户以及现货结算会员全部自营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并负有偿付违约交易风险的责任。对于上述所有参与者的全部交易行为所导致的资金不足,本市场有权自现货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账户中一次性划拨、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第三十条     强制调期的执行
(一)   风险提示。本市场以系统公告的形式向会员或客户下达资金补足要求并提示其面临强制调期风险。
(二)   通知。本市场以系统公告的形式向会员或客户发送其将被执行强制调期的通知。
(三)   执行与确认。对目标账户的持货执行强制调期。
第三十一条        强制调期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十二条        因受市场涨跌幅(额)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完成全部强制调期的,其剩余持货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调期完毕。
第三十三条        由于市场涨跌幅(额)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货的强制调期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调期的,该持货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货责任或实物履约义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持货被强制调期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以及因市场行情原因无法完成强制调期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均由该会员或客户自行承担。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一)   市场价格出现明显异常;
(二)   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   会员或客户持货异常;
(四)   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五)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   本市场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客户的投诉;
(七)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   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持货头寸有较大风险的,本市场可以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一)   不按本市场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   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   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市场调查的;
(四)   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   经查实有参与操纵价格行为的;
(六)   本市场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市场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本市场有关合规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时。
(二)   交易成交价格和相关市场出现较大差距时;
(三)   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异常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形,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因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市场或本市场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会员出现交易、结算、交收危机,对本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形时,本市场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调期调换费、调整交易手续费、调整履约资金与结算准备金标准、限期主动调期、强制调期、强制减货、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
因发生上述异常情形造成的及本市场因异常情形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生技术故障,存在下列情形时,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市场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
(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市场按本市场有关合规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