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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差与升贴水产品业务规则

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基差与升贴水产品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基差与升贴水产品的交易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基差与升贴水产品的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场内的基差与升贴水产品的业务活动,本市场、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上市产品与产品要素

第四条  本规则所述基差价格是指商品即期价格减远期价格所得的差值,即:基差价格=即期价格-远期价格。
本市场白银即期价格体现为华通白银现货定盘价及现货结算平均价(以下简称“现货定盘价”及“现货结算价”);白银远期价格体现为华通白银现货订单挂牌排期价(以下简称“排期价格”)。
第五条  本市场上市的白银基差产品名称为“白银基差1000”,价格计算公式为:
白银基差1000价格=白银基差预期价格+1000
第六条  本规则所述升贴水价格是指商品当日现货出入库价格减远期价格,再减当日基差价格所得的差值,即:升贴水价格=当日现货出入库价格-远期价格-基差价格。
本市场当日白银现货出入库价格体现为华通白银现货结算价,本市场白银远期价格体现为华通白银排期价格。
第七条  本市场上市的白银升贴水产品名称为“白银升贴水1000”,价格计算公式为:
白银升贴水1000价格=白银升贴水价格+1000
第八条  产品订单是指业务参与者达成产品买卖意愿时,在交易系统中生成的记录交易意愿详情的单据。订单附件与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市场在产品要素表中规定:产品名称、产品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涨跌额限制、交易时间、到期履约日、最低履约资金、履约方式、到期履约结算价、交易代码。
第十条  到期履约日为该产品履约的日期。白银基差1000与白银升贴水1000产品当日到期。

第三章        交易参与者

第十一条     经本市场认可,符合参与者条件的会员、客户可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本市场会员类型分为现货自营会员、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以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不时新增的其他会员类型。
第十三条     客户委托现货结算会员进行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现货结算会员或现货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第十四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须向客户提供《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书面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交易风险,是参与交易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协议,约定交易、结算、风控等业务权责。
第十六条     现货结算会员在接受现货经纪会员委托结算与结算申请时,双方须签署协议,约定双方权责。
第十七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应按本市场规定将客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等资料报本市场备案。
第十八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本市场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向其客户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应符合本市场规定。在符合本市场规定的前提下,会员有权自主调整其对客户的收费标准,但在执行更高标准前,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客户进行公告或通知。
第二十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现货结算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客户准备交易结算报告。客户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应按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客户保守交易秘密。
第二十三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自营会员对其名下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对自己委托的交易负全部责任,包括因交易行为产生的盈亏、费用及其对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接受如下种类的交易指令:
(一)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   撤销指令: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撤销的指令;
(三)   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二十五条        白银基差业务的交易日是指:上星期五18:00-上星期六2:30,及星期一8:30-14:30;或上一工作日(除星期五外的)18:00-本工作日2:30,及本工作日8:30-14:30。
白银升贴水业务的交易日是指:本工作日10:30-11:30,13:30-14:30。
各交易日交易时间如下:
交易日 白银基差1000交易时间 白银升贴水1000交易时间
星期一 上星期五18:00-上星期六2:30,星期一8:30-14:30 星期一10:30-11:30,13:30-14:30
星期二 星期一18:00-星期二2:30,星期二8:30-14:30 星期二10:30-11:30,13:30-14:30
星期三 星期二18:00-星期三2:30,星期三8:30-14:30 星期三10:30-11:30,13:30-14:30
星期四 星期三18:00-星期四2:30,星期四8:30-14:30 星期四10:30-11:30,13:30-14:30
星期五 星期四18:00-星期五2:30,星期五8:30-14:30 星期五10:30-11:30,13:30-14:30
如遇法定节假日,交易时段可能中断或顺延,交易日可能提前休市。本市场有权对交易时间或交易日进行调整,具体以本市场公告或通知为准。本规则所述“日”、“每日”、“本日”、“当日”等,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所述产品的交易日。
第二十六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本市场接受客户对该交易指令的撤销指令。
第二十七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在受理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及时将客户的交易指令输入本市场交易系统。
第二十八条        当向本市场委托的买入价大于、等于委托卖出价时,委托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第二十九条        开盘价是指每日开市前一段时间内统一订立订单产生的成交价格。统一订立阶段未产生成交价格的,统一订立结束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三十条     收盘价是指每日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白银基差1000与白银升贴水1000的结算价取决于华通白银排期价格阶段平均价与华通白银现货定盘价、华通白银现货结算平均价。计算公式如下:
白银基差1000结算价=1000+(当日白银现货结算平均价-当日现货排期A段加权平均价)
其中,现货结算价是指当日本市场所有现货实物交易的成交价按成交量(以发票记载为准)加权的平均值。现货结算平均价以每日指定时间在市场官方网站(www.huatongsilver.com)及中国白银网(www.buyyin.com)公告的数据为准。
其中,现货排期A段加权平均价是指现货排期业务交易日18:00-02:30、8:30-14:30这两个时间段内白银现货排期全部成交价按成交量加权的平均值。
白银升贴水1000结算价=当日白银基差1000结算价-当日白银现货定盘价+当日现货排期B段加权平均价
          
         
其中,现货定盘价是本市场采集报价会员的意向销售和采购价格,并综合考虑市场最新交易价格,按照指定模型计算得出的每日现货指导价。现货定盘价的报价会员包括白银产业链中具有相当规模与影响力的上游生产企业、中间贸易企业及下游消费企业。现货定盘价以每日指定时间在本市场官方网站(www.huatongsilver.com)及中国白银网(www.buyyin.com)公告的数据为准。
其中,现货排期B段加权平均价是指现货排期业务交易日18:00-02:30、8:30-9:40这两个时间段内白银现货排期全部成交价按成交量加权的平均值。
第三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下达订立买、卖指令,也可以在本交易日内通过调期委托指令对已持有的订单进行了结。
第三十三条        白银基差1000和白银升贴水1000产品的订单至该产品本交易日结束时到期,本市场以到期结算价对持有到期的订单执行到期结算调期。
第三十四条        会员进行产品订单订立、调期、强制调期、到期结算调期应按规定向本市场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对现货自营会员和客户实行履约资金制度。履约资金是指现货自营会员和客户参与基差与升贴水产品交易时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履约。
履约资金分为可用履约资金与占用履约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本市场按规定冻结一定额度履约资金,即为占用履约资金,其余部分为可用资金。为防范市场风险,本市场可能不时调整履约资金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以本市场最新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场对现货结算会员实行结算准备金制度。结算准备金是指现货结算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本市场决定。
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只能用于会员与客户、会员与本市场之间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三十八条        当履约资金或结算准备金低于订立要求的最低资金额度时,交易系统不接受订立委托。
第三十九条        买卖委托经本市场交易系统处理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会员或客户的账户中。
第四十条     委托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本市场计算机主机内,继续参与当日交易。
第四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本市场会员服务系统取得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市场提出。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对白银基差产品与白银升贴水产品实行产品订单数量限制制度。
产品订单数量限制包含单笔最大下单量与最大持货量两个方面,本市场会根据市场情况不时调整白银基差产品与白银升贴水产品的单笔最大下单量与最大持货量,具体标准以当时生效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对基差与升贴水产品价格相对于1000点的涨跌额实施阶梯限制,交易价格不得超出(高于最高或者低于最低)当前实施的阶梯限制涨跌额,超过该涨跌额的委托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一个交易日内商品连续在当前实施的阶梯限制涨跌额极限价格(限制上涨额范围内的最高价或限制下跌额范围内的最低价)成交,并维持至规定时长(称“限制时间”),或在限制时间内仅有当前实施的阶梯限制涨跌额范围内且最高(低)价达到极限价格的单向买入(卖出)委托而未成交,则本市场在限制时间结束后实施下一阶梯更大的限制涨跌额。
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和产品交易情况不时调整各阶梯限制涨跌额度值,以及各阶梯限制涨跌额的限制时间。具体标准以当时生效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场实行强制调期制度,对会员或客户的产品订单违规超限的、风险覆盖率低于规定限度的、或结算准备金低于规定限度的,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本市场有权对违规会员或客户采取强制调期措施。会员或客户持货被强制调期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以及因市场行情原因无法完成强制调期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均由该会员或客户自行承担。
本市场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不时调整会员与客户执行强制调期的标准,具体标准以当时生效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四十五条        现货结算会员对其下属所有客户,所有现货经纪会员以及其现货经纪会员下属全体客户以及现货结算会员全部自营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并负有偿付违约损失的责任。对于上述所有参与者的全部交易行为所导致的违约损失,本市场有权自现货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账户中一次性划拨、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当产品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达到限制涨跌额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限制涨跌额度、提高履约资金与结算准备金,及按一定原则全市场强制减少持货(即强制减货)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本市场可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有权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本市场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暂停订立业务;
(二)   按规定执行强制调期,并用调期后释放的履约资金履约赔偿;
(三)   依法处置质押物;
(四)   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他资金履约赔偿;
(五)   本市场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第四十八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本市场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本市场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订立订单;
(四)   提高履约资金标准;
(五)   调整结算准备金最低标准;
(六)   限期主动调期;
(七)   强制调期。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四十九条        每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按照当日白银基差1000结算价对当日所有未了结的白银基差1000订单进行到期结算调期了结,并按标准收取手续费;按照当日白银升贴水1000结算价对当日所有未了结的白银升贴水1000订单进行到期结算调期了结,并按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五十条     市场参与者的盈亏包括调期盈亏与到期结算盈亏。交易参与者持有白银基差1000和升贴水1000订单被结算了结的,将产生到期结算盈亏。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调期盈亏=(调期成交价-订立成交价)×调期数量
到期结算盈亏=(结算价-订立成交价)×到期结算数量
第五十一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对每一会员的盈亏、履约资金、税金、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二条        当日盈亏为调期盈亏与到期结算盈亏之和。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当出现本规则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   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条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价格熔断设置、提高履约资金与结算准备金、限期主动调期、强制调期、限制出金、强制减货等紧急措施。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场对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五十五条        现货结算会员与现货经纪会员对客户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场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可能通过交易系统、官方网站、行情服务商等渠道发布同步、延时报价等参考信息,各种信息以本市场交易系统记载的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场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场、会员、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条     本市场、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一条        根据监管要求,本市场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交易各方正当利益,本市场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   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   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   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   监督、检查各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与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   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六)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   对其他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六十四条        本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本市场设立会员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员合规管理、评估会员违规行为及决定涉及会员资格的制裁措施。
第六十六条        本市场制定会员合规管理办法,对会员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并依规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当接受本市场对其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本市场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业务限制措施或制裁。
第六十八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在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本市场尚在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本市场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本市场调解。
第七十条     提请本市场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本市场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会员或客户因参与本市场业务而与本市场及/或其他业务相关方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会员或客户一致同意将该等纠纷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据该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市场可根据本业务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业务规则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七十四条        本业务规则自2016年10月28日结算后实施。